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商贸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已经管委2024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支持商贸业高质量发展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大力推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促进青岛自贸片区商贸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结合青岛自贸片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在青岛自贸片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形成青岛自贸片区可用财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国家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范围的企业。
二、实施内容
1.青岛自贸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限上批发企业,当年实现销售额达到10亿元(含)且营业利润未出现亏损的,给予全部销售额2‱ 的扶持;当年实现销售额达到50亿元(含)且营业利润未出现亏损的,给予全部销售额3‱ 的扶持;当年实现销售额达到100亿元(含)且营业利润未出现亏损的,给予全部销售额5.1‱ 的扶持,并以此为基础,每增加100亿元(含)则对其实现的全部销售额在前一扶持比例的基础上增加0.3‱ 的扶持,最高给予企业当年实现全部销售额7.8‱ 的扶持。
2.青岛自贸片区限上零售企业当年实现零售额达到1亿元且营业利润未出现亏损的,对其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其零售额的0.1%予以扶持;若企业较上年累计零售额同时实现正增长,对其增长部分再给予0.1%的扶持。
3.青岛自贸片区限上餐饮企业当年实现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且营业利润未出现亏损的,对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其营业额的0.1%予以扶持;若企业较上年累计营业额同时实现正增长,对其增长部分再给予0.1%的扶持。
三、其他事宜
1.申请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每年度享受的扶持资金不超出对应年度企业在青岛自贸片区形成的地方留存可用财力。
2.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予以扶持的企业在政策兑现之前,如有退库、注销、转移核心业务、注册地转移出区、不依法履行纳统纳税义务等情况的,不予扶持。
3.同一企业的申报事项符合本办法,同时享受上级和本级其他同类政策扶持,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管委签订“一事一议”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由青岛自贸片区产业促进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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