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战略决策部署,加速构建现代航运综合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港口枢纽能级,促进航运资源集聚和高质量发展,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航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
三、政策内容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所规定的航运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岛自贸片区范围内,依法合规经营、安全责任落实、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海员人才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与上述航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工资由上述企业发放,社保(或商业险)、个人所得税在青岛自贸片区内缴纳的海员。
(二)扶持内容
港口是青岛自贸片区最大的比较优势和最强的开放基因,航运是实现区域贸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人才是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本办法第一部分为“提升航运服务能级”,进一步对接国际国内标准,以更大力度吸引航运链主企业,并带动辅助、衍生产业发展,从支持发展海洋运输产业、支持开展船舶融资业务、加速拓展航运保险市场、支持发展国际船舶供应、加速高端航运产业布局等方面,予以一定奖励;
第二部分为“强化港口枢纽功能”,围绕畅通沿黄陆海物流通道、支持港口绿色低碳发展、丰富港口口岸业态等方面,对海铁联运、岸电使用、中转集拼等方面,予以一定奖励;
第三部分为“促进航运人才发展”,完善海员人才引育体系,提升航运综合服务能力,对高级船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海员外派机构等,予以一定奖励;
第四部分,对政策实施期限等有关内容予以规定。
(三)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政策咨询
咨询电话:青岛自贸片区管委航运物流部(国际贸易部)0532-8676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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